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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精神虐待我,法院參一咖。」——我也會畫底線,刪除線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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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此案相關證據, 我就問,這些算不算精神虐待,跟我的離婚和健康受損有沒有因果關係。 《證據之一》 小三與男方攤牌錄音檔共七分半鐘,再次標註#吳佳樺法官,請知悉—— 不讓「情人」享有與別人的性自主權的,是小三,覺得妻子應該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 2018年7月25日的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撥來的whatsapp語音來電,但電話的另一頭是他與一名女子爭吵的實況直播,女子一直強調他們的婚外情,原來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滿他安然回歸家庭,所以把他約到了某地,然後搶下他的手機之後把自己鎖在廁所裡打電話直播姦情爭執內容給我聽(04:51開始)。 02:40 女方說:「你以為你在外面偷吃,都沒有人知道一樣?你以為我跟你老婆一樣啊?」(對質不忘羞辱我一下,我就真的沒在管男人的啊,管的話我會有今天嗎我) 06:56 女方說:「林小姐,所以妳聽到了吧?」然後電話掛斷了,整個吵架錄音檔還從whatsapp傳來給我。 ( 在此先跟聽了這段沒營養的錄音,浪費人生七分半鐘的讀者道歉) 研判她應該是先用自己的手機偷錄,然後中間她把男方手機搶走,然後把自己鎖起來並用男方的手機撥電話給我。 說明一下,前夫到底有沒有一個後宮黑洞這件事我不清楚,小三在錄音中、訊息中、甚至訴狀中都一直提到這件事,但是從來沒提出過證據,我能確定的是,本案被告王小姐是唯一找上我的人就是了。離婚後我完全的保持沈默,倒是小三不斷的去前夫的工作場合鬧,嚴重影響到他的工作,從錄音檔也可以聽出他其實也快被逼瘋了,男性朋友聽到這,有沒有覺得歹路恩湯行, 不過女性朋友就不一定了,因為當小三無罪免賠,切記 1/60之一中簽率喔 ~ 直至今日,再聽這個錄音對我來說都非常痛苦,所以此錄音是今天請好友幫我後製的,碼掉當事人名字,並且上逐字字幕,那我就沒去校稿了,若有一些字幕上的失誤請見諒。好友也是第一次聽到這個錄音,她問:「為什麼這麼久以來妳都沒跟我們說細節?」然後我們兩個哭成一團。就是因為我不想讓妳們這樣替我傷心難過,我才一直保持沈默,因為我以為司法總會還給我公道。 很可惜,沒有。 今後我不會再沈默下去了。 《 證據 之二》 某分身帳號訊息至我經營的粉絲頁,此為全部訊息含日期之截圖,一字不漏,只有將她給我的人名和電話碼掉,以及因為我現在人不在台灣,所以時間顯示上會有落差,比如顯示為上午3:50分的訊息,應為上午9:50(時差6小時)。 謎之音

「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如果妳不簽字,也不會離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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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傑:「嘿!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的小指的指甲打~~斷!」 胡知縣:「啊!~傷的好重呀!」 張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胡知縣:「對呀!~他兒子死啦~?!」 宋世傑:「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 ⋯⋯⋯⋯⋯⋯ ⋯⋯⋯⋯⋯⋯ (中略) ⋯⋯⋯⋯⋯⋯ ⋯⋯⋯⋯⋯⋯ ⋯⋯⋯⋯⋯⋯ ⋯⋯⋯ 宋世傑:「請問你兒子何時被揍?」 張彪: 「昨日下午」 宋世傑:「何時斷氣?」 張彪: 「今天早上」 宋世傑:「那關他屁事~!」 宋世傑:「剛剛我何止揍了他兩拳?如果在十年八年後他死了~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胡知縣:「不行~~這可不行~」 ㈤、原告「身分權」、「健康權」並未受侵害: 1.查,身分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權利」,業經本院於前述㈡5.詳細說明,即使肯認身分權為「權利」,所謂身分權係指攸關個人或群體之身分、血統關係(參釋字第587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第17段),被告與原告配偶相姦之行為,無從破壞原告之配偶身分,身分關係之解消唯有原告與其配偶雙方採取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方式,第三人無從改變原告之身分關係,故原告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 白話文譯: 雖然被告的確跟妳老公相姦,但是是妳自己要離婚的,離婚證書不是妳親筆簽字的嗎?妳不離不就沒事了?妳的妻子身分仍然會存在的呀~所以妳請求失去妻子身分的「身分權」的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 萬分感激。 個人聯繫資訊: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yclin2122/ email: yclin2122@gmail.com

敗訴元配的投書 —— 配偶權存在嗎?這一切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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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網站首頁) 這個故事大致上的形狀 只看新聞報導無法瞭解事情的全貌,這件案子的話即使去看了判決書,也只能看到案情的冰山一角,然後很不幸的,我沒有了隱私。 網路上的討論我都盡可能的去看了,我自己也有回覆一些網友的疑問,大部分是為什麼不離婚,為什麼不告配偶,是不是證據不足,是不是告成刑法了,是不是沒請律師。所以我想先敘述一下整個故事大概的經過,也說明一下我走上訴訟這條不歸路的原因。 整件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7月底的一個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撥來的whatsapp語音來電,但電話的另一頭是他與一名女子爭吵的實況直播,女子一直強調他們的婚外情,最後一句話是女方對著我說:「林小姐,妳聽到了吧?」然後電話掛斷了,整個吵架錄音檔還從whatsapp傳來給我。 原來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滿他安然回歸家庭(而且似乎有小四小五的問題),所以把他約到了某地,然後搶下他的手機之後把自己鎖在廁所裡打電話直播姦情爭執內容給我聽。直到那天我才知道這樁外遇,而這個錄音檔最後成了呈堂證供⋯⋯ 幾天後我撥電話給小三,她嗆我沒管好老公,我說我才不管他,他都幾歲的人了,最後,她嗆我:「我黑白兩道都認識!」然後就掛了電話。 看到這裡,你有沒有覺得很微妙,不讓「情人」享有與別人的性自主權的,是小三,覺得妻子應該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如果吳佳樺法官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您知悉。 接著,2018年8月,一個臉書假帳號私訊我敘述姦情細節,依先生指認所敘內容,表示應是王小姐的分身帳號,當然我沒有去求證。 經過了先投靠妹妹,睡在她家沙發一陣子再試圖回家修補婚姻未果的日子,2018年10 月,我正式搬離夫家住所。我特別避開了無保全設備的公寓,找了一個有三個保全出入口的社區大樓,因為從同年3月起我就不斷受到對方騷擾,7月中還被盜了圖呢(智財官司刑民事訴訟皆判定),我知道她可能有我的行蹤資訊,當時我非常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妹妹規定我必需每天至少傳一封訊息給她報平安,公司知情的同事也非常關心我每天有沒有平安的抵達公司。 2019年2月1日,農曆年前,我簽字結束十年婚姻。然後才提告。 2019年3月,小三可能不知道我們已經離婚,再度私訊我,留下另一名女子的全名和電話,說該女與前夫關係密切,叫我打電話與該女求證。這太荒謬了,是一個前任小三舉報她以為的現任小三的假正義故事嗎? 之後她大概差不多收到法院通知了吧,才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