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精神虐待我,法院參一咖。」——我也會畫底線,刪除線也可以。
以下為此案相關證據,我就問,這些算不算精神虐待,跟我的離婚和健康受損有沒有因果關係。
《證據之一》
小三與男方攤牌錄音檔共七分半鐘,再次標註#吳佳樺法官,請知悉——不讓「情人」享有與別人的性自主權的,是小三,覺得妻子應該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
2018年7月25日的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撥來的whatsapp語音來電,但電話的另一頭是他與一名女子爭吵的實況直播,女子一直強調他們的婚外情,原來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滿他安然回歸家庭,所以把他約到了某地,然後搶下他的手機之後把自己鎖在廁所裡打電話直播姦情爭執內容給我聽(04:51開始)。
02:40 女方說:「你以為你在外面偷吃,都沒有人知道一樣?你以為我跟你老婆一樣啊?」(對質不忘羞辱我一下,我就真的沒在管男人的啊,管的話我會有今天嗎我)
06:56 女方說:「林小姐,所以妳聽到了吧?」然後電話掛斷了,整個吵架錄音檔還從whatsapp傳來給我。
(在此先跟聽了這段沒營養的錄音,浪費人生七分半鐘的讀者道歉)
研判她應該是先用自己的手機偷錄,然後中間她把男方手機搶走,然後把自己鎖起來並用男方的手機撥電話給我。
說明一下,前夫到底有沒有一個後宮黑洞這件事我不清楚,小三在錄音中、訊息中、甚至訴狀中都一直提到這件事,但是從來沒提出過證據,我能確定的是,本案被告王小姐是唯一找上我的人就是了。離婚後我完全的保持沈默,倒是小三不斷的去前夫的工作場合鬧,嚴重影響到他的工作,從錄音檔也可以聽出他其實也快被逼瘋了,男性朋友聽到這,有沒有覺得歹路恩湯行,不過女性朋友就不一定了,因為當小三無罪免賠,切記1/60之一中簽率喔~
直至今日,再聽這個錄音對我來說都非常痛苦,所以此錄音是今天請好友幫我後製的,碼掉當事人名字,並且上逐字字幕,那我就沒去校稿了,若有一些字幕上的失誤請見諒。好友也是第一次聽到這個錄音,她問:「為什麼這麼久以來妳都沒跟我們說細節?」然後我們兩個哭成一團。就是因為我不想讓妳們這樣替我傷心難過,我才一直保持沈默,因為我以為司法總會還給我公道。
很可惜,沒有。今後我不會再沈默下去了。
《證據之二》
某分身帳號訊息至我經營的粉絲頁,此為全部訊息含日期之截圖,一字不漏,只有將她給我的人名和電話碼掉,以及因為我現在人不在台灣,所以時間顯示上會有落差,比如顯示為上午3:50分的訊息,應為上午9:50(時差6小時)。
謎之音:說不找我結果又來了,果真XX的話不能信,還叫我放心⋯⋯
謎之音:居然直接留別人的全名跟電話給我⋯⋯即使妳朋友看到男方跟別的女生在一起,難不成姓名和電話號碼刻在她臉上?妳到底每天在做什麼偵探活動騷擾別人,挖人家隱私?
內容由前夫指認他"假日早上"都去找的對象,在訊息中我故意提起盜圖(那搶客人的故事又是一條支線了⋯⋯)及對方讀小學的兒子等,對方皆沒有反駁。在這裡再次感佩對方騷擾我一年後挌下一句真心替我不值,道德感這麼高的話就從良不如不要再做小三了吧。(也不要再盜圖和假冒別人了,總之作姦犯科都麻煩不要~)
《證據之三》
性愛照和性愛影片礙於尺度我就不P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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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指:「原告最初主張被告犯相姦罪後,數次以網路訊息騷擾原告,且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後並主動聯繫原告宣揚相姦犯罪事實等情,經核與被告相姦罪之犯罪事實無涉」。匿名訊息也許判定模糊,我也還有長達7分半鐘的錄音,事證上還有性愛影片和性愛照,而且我還有人證(前夫)。我相當想瞭解吳佳樺法官是怎麼核定,這麼明顯的證據也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我也想問問哪一個妻子,收到這樣的錄音和訊息,精神不會受到損害。
接到她那通電話的時侯,我的腦袋像被人重擊一樣,接下來只感到非常巨大的痛苦,那時有個念頭閃進我的腦海,就是,如果我現在去跳樓,這個痛苦就能結束了。好家在的是我們那時住在二樓,所以這招行不通,公司位於高樓層可惜窗戶封起來了。所以我現在還活著,肉體上的。
最後聲明,這些證據都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判定被告三個月定讞刑案中我所提出的有效證據,只有性愛照和性愛影片因當事人隱私之故不便上刊公開網頁。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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