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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不秀下限的公民,建立不比爛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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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在準備二審的答辯狀,看到對方說,我和她之間因為還有其他的訴訟,可見我提起侵權求償並非是我受到了侵害,而是私人恩怨導致,是加諸了另案糾紛及其他因素,於法無據。 電腦螢幕前的我滿臉問號。所以說妳先搶我的老公,然後擴大到搶我的客人,順手盜了我的圖片,逼得我不得不走法律途徑,然後妳再說這是私人恩怨? 做賊的喊抓賊。 我想起為了研究判決而讀過的那些民事判決書,原告被告兩方互潑髒水,不斷秀下限的牽東扯西,每每讀著讀著我都不禁開始同情起民事庭法官,要每天讀這些傷腦筋的吵架大全。 而這樣潑髒水秀下限的文化遍及了我們社會中的每一個角落,尤其是政治相關領域。 這些行為損耗掉國家和人民多少心力和資源,我們要的是這樣的社會嗎? 之前我從來沒去詳細瞭解釋字791號,也沒有支持或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立場,但是我認為不用刑法來處理婚外情,而將此類訴訟歸類到民法是合情合理的。只是法盲我最近詳讀了釋字791後,覺得不知道是因為社會反對聲浪太大還是怎樣,大法官們試圖用一大堆(法盲角度)看起來有點奇怪的理由去做通姦除罪的解釋,比如「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就是從釋字791號來的。 我看不出吳佳樺法官是反對或支持通姦除罪化,但是我很確定她不在乎我當事人的權益,而將判決書聚焦在釋字791上,也許她想讓大家再回頭討論釋字791的不合理之處,然後順便超譯說我國法律不再保障婚姻。 這一來,全台都炸鍋了,最苦惱的是律師們,因為他們失去了訴訟的準則,未來只能帶著當事人人一起進法院賭博。 再來就是滿坑滿谷的網民留言,外遇合法化了,結婚要幹嘛?也有人喊出他們有搶銀行或殺人的自主權。接下來就是一大堆的侵害配偶權的被告引用這個判決,到法庭上聲稱自己無罪,搞得全台的法官都要被迫看被告秀下限的說,「訴字2122的王小姐有性自主權所以我也應該要有,我當小三小王我受憲法保障。」 這樣的社會成本,吳佳樺法官,妳負擔的起嗎? 我們的社會,要的一個釋法不夠完善,那判決就要比它更荒謬的法治環境嗎?就像政客們比賽誰抄襲的比較少一樣嗎?就像大家說選舉就是要挑一個比較不爛的蘋果一樣嗎? 當妳有一個很愛遲到的朋友,總是會有人說,那妳就遲到的比他更久 在寫這篇文章的當下,身為合法居留的無收入學生,我收到了法國政府的一封email,信中說因為近期物價上漲造成生活不易,政府將會於新學年開始的九月,發放補助金 100 歐元。 在這個左派的高度社福制

司法韭菜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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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宣告通姦除罪化引起社會嘩然,於是司法院做了一系列的解釋,跟民眾說明即使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已經廢除,但是仍然可以由民法訴訟取得損害賠償。 來源: 司法院Facebook專頁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通姦罪失效後,仍然可以藉由民事法律規定,來維護家庭與婚姻。」 司法院高等檢察署 說:「 婚姻忠誠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況且民事事件的舉證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較高,所以比較容易獲得勝訴判決。」 贏了刑事官司輸了民事的我表示:❓❓❓ 我的案子是由刑事判定勝訴後附帶民事訴訟,按照司法院指示由民法184條提出民事求償,結果民事庭法官說配偶權非憲法之權益,並說:「 被告與原告配偶相姦之行為,無從破壞原告之配偶身分,身分關係之解消唯有原告與其配偶雙方採取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方式,第三人無從改變原告之身分關係,故原告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 連刑事認定有效的證據都以「 主動聯繫原告宣揚相姦犯罪事實等情(見附民卷第5頁),經核與被告相姦罪之犯罪事實無涉 」,一句話帶過。我就問,那些刑事庭認證性愛照片和被告認罪的供詞,哪裡與犯罪事實無涉?民事法官妳有沒有檢視證據,有的話為什麼妳的判定與刑事庭的判定相左, 沒有的話就是瀆職 。 政府笑領由被告欺負我而獲得的易科罰金,另一頭遍體鱗傷還要支付律師費的失婚婦女我本人,照著司法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結果一審敗訴必須再付一筆裁判費和律師費做上訴。易科罰金加上上訴裁判費超過十萬元,政府因當事人所受害的傷痛而荷包滿滿,司法韭菜就是我。 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釋字469號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 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 ,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