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韭菜 945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宣告通姦除罪化引起社會嘩然,於是司法院做了一系列的解釋,跟民眾說明即使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已經廢除,但是仍然可以由民法訴訟取得損害賠償。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通姦罪失效後,仍然可以藉由民事法律規定,來維護家庭與婚姻。」
司法院高等檢察署說:「婚姻忠誠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況且民事事件的舉證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較高,所以比較容易獲得勝訴判決。」
贏了刑事官司輸了民事的我表示:❓❓❓
我的案子是由刑事判定勝訴後附帶民事訴訟,按照司法院指示由民法184條提出民事求償,結果民事庭法官說配偶權非憲法之權益,並說:「被告與原告配偶相姦之行為,無從破壞原告之配偶身分,身分關係之解消唯有原告與其配偶雙方採取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方式,第三人無從改變原告之身分關係,故原告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連刑事認定有效的證據都以「主動聯繫原告宣揚相姦犯罪事實等情(見附民卷第5頁),經核與被告相姦罪之犯罪事實無涉」,一句話帶過。我就問,那些刑事庭認證性愛照片和被告認罪的供詞,哪裡與犯罪事實無涉?民事法官妳有沒有檢視證據,有的話為什麼妳的判定與刑事庭的判定相左,沒有的話就是瀆職。
政府笑領由被告欺負我而獲得的易科罰金,另一頭遍體鱗傷還要支付律師費的失婚婦女我本人,照著司法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結果一審敗訴必須再付一筆裁判費和律師費做上訴。易科罰金加上上訴裁判費超過十萬元,政府因當事人所受害的傷痛而荷包滿滿,司法韭菜就是我。
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釋字469號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每日一詞》枉法:執法的人曲解和破壞法律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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