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如果妳不簽字,也不會離婚啊!

宋世傑:「嘿!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的小指的指甲打~~斷!」

胡知縣:「啊!~傷的好重呀!」

張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胡知縣:「對呀!~他兒子死啦~?!」

宋世傑:「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中略)⋯⋯⋯⋯⋯⋯⋯⋯⋯⋯⋯⋯⋯⋯⋯⋯⋯⋯⋯⋯⋯

宋世傑:「請問你兒子何時被揍?」

張彪:「昨日下午」

宋世傑:「何時斷氣?」

張彪:「今天早上」

宋世傑:「那關他屁事~!」

宋世傑:「剛剛我何止揍了他兩拳?如果在十年八年後他死了~請問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胡知縣:「不行~~這可不行~」




㈤、原告「身分權」、「健康權」並未受侵害:
1.查,身分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權利」,業經本院於前述㈡5.詳細說明,即使肯認身分權為「權利」,所謂身分權係指攸關個人或群體之身分、血統關係(參釋字第587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第17段),被告與原告配偶相姦之行為,無從破壞原告之配偶身分,身分關係之解消唯有原告與其配偶雙方採取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之方式,第三人無從改變原告之身分關係,故原告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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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譯:
雖然被告的確跟妳老公相姦,但是是妳自己要離婚的,離婚證書不是妳親筆簽字的嗎?妳不離不就沒事了?妳的妻子身分仍然會存在的呀~所以妳請求失去妻子身分的「身分權」的損害賠償洵屬無據。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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