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幹嘛用的,能吃嗎?
婚姻不能吃,但是它還是有一些功用的。
自從我的判決下來後,「那結婚要幹嘛?」是大眾最常提出的問題之一。
身為一個失婚的女子,來談論婚姻好像很失格,不過至少我參與了一次人體實驗,失敗為成功之母,一回生二回熟,以下就我個人的不客觀感受,簡單分享我覺得的婚姻的功能。
在心理上,我覺得婚姻給人一種踏實感,一種這一生將會有人與我相伴的穩定感,在很多層面上的不安全感都消失了,那時有一個深刻的感受就是理解到為什麼古人將成家擺在立業後面,我自己有一種在工作上也能比較專注,人生有一個後盾在支撐的心理作用。
在法律上,以台灣的婚姻法來說,包含了同居義務,財產及債務的共有,也有對與他人的性行為的限制等等。吳佳樺法官在判決書上說,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之「配偶權」概念,更不應承認此為「婚姻自由」所涵蓋之憲法上權利。這我真的 excuse me,婚姻就是各式各樣對彼此的支配和佔有好嗎,是一種共同生活契約,要共同生活就是共享雙方的時間金錢等人生中的資源,共同建立家庭養育後代,所以兩個人靈肉合一綁做伙,懂?不想綁作伙就不要結婚,人民有不結婚的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憲法第22條保障你。
大家都被迪士尼騙了,以為婚姻與愛情相關,但其實就實務上來看的話,婚姻就是一紙合約,所以比起愛情,它跟法律還比較有關連。
既然它與法律有關連,那我到了法院,為什麼要聽法官講一堆毫無法律基礎的牧師台詞,什麼「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且難以定義,每個人對於幸福婚姻之圖像亦不盡相同,這個朵朵小語還是靜思語什麼的就有類似的了好嗎,法官大人,Do your job!!!!!
台灣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是有保障身份權益的,俗稱配偶權,全台灣相關配偶權敗訴的案子很多,但一般是證據不足或第三者不知對方己婚,史上兩件具爭議的配偶權案駁回民事判決,一件判定配偶權不存在,一件判定小三的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出自同一個法官吳佳樺之手。
在兩人關係中,不論是交往或是進入婚姻,性都只是關係中的最基本簡單的一環,性基本上就是一種動物本能而已,說真的脫衣服是有什麼困難的,真正能夠用生而為人所獨有的大腦來控制下半身,才是人類與畜牲的差別,同時,法律中保障的性自主權,是保障「拒絕」而非保障「同意」的權利。
進步不是一個口號,想要一個更獨立自主不互相屬於的兩人關係法,就要有進步的方案。舉例來說,法國的伴侶法 (PACS) 就不像婚姻制度一樣包含了忠誠,但是法國的婚姻和台灣婚姻皆包含了忠誠這個義務,而 PACS 和婚姻契約的退場機制也不相同。
搖旗吶喊保障動物本能,曲解現有婚姻權益以及性自主權,讓社會大眾對婚姻的價值產生懷疑,不管妳覺得自己是進步派法官,還是社運派法官,唸了多少學位,判決書寫了多少頁,都對台灣的社會進步,一點幫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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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淘汰掉這種為了自身左派意識形態, 惡意曲解甚至捏造法律, 扭曲立法意旨篡奪立法權限, 破壞社會運作與信任的社運法官嗎?
回覆刪除目前好像沒有,連法官評鑑的門檻都很高,有餘力的話我會來推動一下法官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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