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進步,法律不保障愛情,以及判決寫的很認真
2022年9月12日,我在法國和波蘭籍伴侶簽下了 PACS 民事互助合約,它是一種「類婚姻」的同居合約 ,相較於現有的法國婚姻制度,它沒有財產及遺產等問題,就如同居合約字面上的意義一樣,我們只會共享「同居生活」裡的一切,比如共居的房子和傢俱等等。
婚姻制度以外的其他選擇
1999年,PACS 的創立不但可讓同性伴侶有一個類婚姻的法定合約,也可讓因離婚手續繁瑣而不肯踏入婚姻的法國人有另外的選擇 (在法國即使兩願離婚也得透過家事法庭,不像在台灣是在市政府申請,15分鐘內就能完成的手續) , PACS 不限同性或異性伴侶做登記,當時也有許多人聲稱,開放PACS之後,願意結婚的伴侶就會大幅減少,社會和家庭制度將會瓦解。
20年過去了,事實證明,走入婚姻的人只有些微減少,簽署 PACS 的則大幅增加,即使法國於2013年開放了同性婚姻制度,PACS的登記數量基本上也是持平的。以2017年的數據來看,簽訂婚姻和 PACS 的對數分別為233,915 (同性伴侶比例約為3%) 和193,950 (同性伴侶比例約為3.8%),由此可見,即使開放了 PACS 制度,並未大幅影響相信婚姻制度的人,反而是走進穩定關係並願意簽署伴侶合約的人大幅增加,並且仍是異性伴侶佔大多數。
一般提到人權,或是先進等等,有些人喜歡把「歐美」兩個字掛在嘴上,殊不知再先進的歐洲國家也是鼓勵由「兩個人組成」的家庭關係,不論是婚姻或是只是同居協議,即使分手也鼓勵你好聚好散,因為這與社會的穩定息息相關,直接摧毁婚姻制度,讓人民疑惑:「那結婚要幹嘛」,並不是一種進步。
進步不是口號,想有要更進步的婚姻制度,就要有配套措施,更深層的還需要從教育開始,讓大家知道婚姻是一種法律合約,與感情無關,直接在判決書中毁家滅婚並牽拖感情層面,絕對不是一個進步的判決。
一般我們在職場,最怕的就是那種走錯方向的笨蛋,而且還很認真往錯誤的方向衝,畢竟他若不要那麼認真,造成的損害還小一點,所以請別再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是個進步的判決,或是「至少法官寫的很認真」之類,事實上,我連二審時都不想針對原審判決做出辯駁,因為沒有人應該在謬論上浪費任何時間。
延伸閱讀(一些有關PACS的中文資訊):
我們相信法律的力量—法國民事伴侶契約制度(PACS)10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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