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從來就不是拿來保護好人的

我一個奉公守法連警察局幾乎都沒進去過的國民,被一個小三侵犯家庭並盜圖,我提出告訴一共刑事官司三件民事官司兩件,來計算看看透過法律,我得到了什麼。


第一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簡字第33號
王XX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2 萬。

第二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00號
王XX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2 萬。


第三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王XX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9 萬。


第一件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我本人獲賠台幣 1 萬。


第二件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我本人獲賠台幣 0 元。


總計以上,因為我所受的侵害,以及我所付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如果被告選擇不去坐牢而易科罰金的話,國庫入帳一共台幣 13 萬。

而受害人我,總共獲賠台幣 1 萬元,尤其是妨礙家庭案件,被告繳交國庫 9 萬,而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共獲賠 0 元,因為吳佳樺法官說,中華民國的憲法規範已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優先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

先不要說我光看精神科和求助心理諮商花了多少錢,一萬元不要說律師費了,連我幾年下來跑警察局跑法院的車馬費都和上班請假的損失都不知道夠不夠補貼,況且在寫此文的 2022年7月21日的今天,我連這一萬元都還沒拿到,現在又再花一筆律師費及裁判費準備上訴。

接下來上訴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以及我所承受的心理負擔,也只能自己一肩扛起。

如果我被小三侵權後悶聲不吭完全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今天的我損失還小一點,省下大筆律師費不說,還不會被吳佳樺法官用判決書宣揚她眼中婚姻的意義,也不會被她檢討我離婚是因為我自己去簽字的。

在此試問吳佳樺法官,法律不是拿來保障婚姻的,看起來也不是拿來保護好人的,那法律應該拿來幹嘛用的?尤其對我們這樣一生奉公守法的公民來說。

所謂的公平正義到底在哪裡?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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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婚時從前夫那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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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2022年11月24日 上午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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