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參悟婚姻的話我幹嘛不去瀑布下面打坐就好



今天沒有一個人走進法院是想參悟個什麼吧?我想參透婚姻的真理的話我幹嘛不去瀑布下面打坐就好,要花時間金錢打官司。

這幾個月以來我一直在訓練自己,專注在事情的本質上。像我們跟伴侶吵架的時侯都會無限延伸,開始責怪對方的性格結果最後可能還牽拖到對方祖宗十八代,但其實起因可能只是你們彼此對某個字詞的定義的認知有落差而己,所以解決方案應該是將那個字詞的定義討論一番並做個結論。

民事法庭,就是一個讓民眾雙方吵架談不攏的時侯,尋求法律依據討個公道的地方,法官的工作就是審視案情和證據,然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但是我的判決書是一個 Trick,就像變魔術那樣,用了許多障眼法,略過此民事訴訟的事實和證據,喔還有司法機關叫民眾以配偶權做民事求償這個指示,引導視聽大眾因此案開始討論婚姻的價值,也還真的有人會開始討論起當初通姦就不該除罪化,噢在這裡補充一點,當時通姦除罪化通過的時侯,吳佳樺的父親,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吳陳鐶大法官說:「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這個盒子不會就是您女兒吧,你們父女倆搞的我好亂啊~

吳佳樺法官所判的配偶權不存在的第一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最近由高院判定程序有重大瑕疵而發回地院更審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原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一件訴訟,傳票沒送到,被告從來沒出過書狀也沒出過庭,領著納稅人薪水的法官也可以發表對配偶權和性自主權的高見然後判定被告無罪喔,接下來原告再上訴要自己負擔律師費和裁判費,現在因程序瑕疵再發回地院又是一筆開銷,造成程序瑕疵的事主因為自由心證這個免死金牌,仍然毫髮無傷的領著納稅人的錢,而且之後還有退休俸,這些都是從我們納稅人的口袋裡掏出來的血汗錢喔。

這什麼司法界的天方夜譚。

所以,我在做的,就是回到根源討論司法應該有的流程和本質,我的案子,跟王小姐有沒有侵犯我的權利有關,和司法流程和法官的自由心證免死金牌有關,跟釋字791無關,跟同性婚姻無關,跟執政黨是民進黨無關,跟小英是不是非婚生子全部無關。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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