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元配的投書 —— 配偶權存在嗎?這一切合理嗎?
(臺灣高等檢察署網站首頁) 這個故事大致上的形狀 只看新聞報導無法瞭解事情的全貌,這件案子的話即使去看了判決書,也只能看到案情的冰山一角,然後很不幸的,我沒有了隱私。 網路上的討論我都盡可能的去看了,我自己也有回覆一些網友的疑問,大部分是為什麼不離婚,為什麼不告配偶,是不是證據不足,是不是告成刑法了,是不是沒請律師。所以我想先敘述一下整個故事大概的經過,也說明一下我走上訴訟這條不歸路的原因。 整件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7月底的一個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撥來的whatsapp語音來電,但電話的另一頭是他與一名女子爭吵的實況直播,女子一直強調他們的婚外情,最後一句話是女方對著我說:「林小姐,妳聽到了吧?」然後電話掛斷了,整個吵架錄音檔還從whatsapp傳來給我。 原來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滿他安然回歸家庭(而且似乎有小四小五的問題),所以把他約到了某地,然後搶下他的手機之後把自己鎖在廁所裡打電話直播姦情爭執內容給我聽。直到那天我才知道這樁外遇,而這個錄音檔最後成了呈堂證供⋯⋯ 幾天後我撥電話給小三,她嗆我沒管好老公,我說我才不管他,他都幾歲的人了,最後,她嗆我:「我黑白兩道都認識!」然後就掛了電話。 看到這裡,你有沒有覺得很微妙,不讓「情人」享有與別人的性自主權的,是小三,覺得妻子應該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如果吳佳樺法官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您知悉。 接著,2018年8月,一個臉書假帳號私訊我敘述姦情細節,依先生指認所敘內容,表示應是王小姐的分身帳號,當然我沒有去求證。 經過了先投靠妹妹,睡在她家沙發一陣子再試圖回家修補婚姻未果的日子,2018年10 月,我正式搬離夫家住所。我特別避開了無保全設備的公寓,找了一個有三個保全出入口的社區大樓,因為從同年3月起我就不斷受到對方騷擾,7月中還被盜了圖呢(智財官司刑民事訴訟皆判定),我知道她可能有我的行蹤資訊,當時我非常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妹妹規定我必需每天至少傳一封訊息給她報平安,公司知情的同事也非常關心我每天有沒有平安的抵達公司。 2019年2月1日,農曆年前,我簽字結束十年婚姻。然後才提告。 2019年3月,小三可能不知道我們已經離婚,再度私訊我,留下另一名女子的全名和電話,說該女與前夫關係密切,叫我打電話與該女求證。這太荒謬了,是一個前任小三舉報她以為的現任小三的假正義故事嗎? 之後她大概差不多收到法院通知了吧,才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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