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7月, 2022的文章

想參悟婚姻的話我幹嘛不去瀑布下面打坐就好

圖片
今天沒有一個人走進法院是想參悟個什麼吧?我想參透婚姻的真理的話我幹嘛不去瀑布下面打坐就好,要花時間金錢打官司。 這幾個月以來我一直在訓練自己,專注在事情的本質上。像我們跟伴侶吵架的時侯都會無限延伸,開始責怪對方的性格結果最後可能還牽拖到對方祖宗十八代,但其實起因可能只是你們彼此對某個字詞的定義的認知有落差而己,所以解決方案應該是將那個字詞的定義討論一番並做個結論。 民事法庭,就是一個讓民眾雙方吵架談不攏的時侯,尋求法律依據討個公道的地方,法官的工作就是審視案情和證據,然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但是我的判決書是一個 Trick,就像變魔術那樣,用了許多障眼法,略過此民事訴訟的事實和證據,喔還有司法機關叫民眾以配偶權做民事求償這個指示,引導視聽大眾因此案開始討論婚姻的價值,也還真的有人會開始討論起當初通姦就不該除罪化,噢在這裡補充一點,當時通姦除罪化通過的時侯,吳佳樺的父親,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吳陳鐶大法官說:「 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 」這個盒子不會就是您女兒吧,你們父女倆搞的我好亂啊~ 吳佳樺法官所判的配偶權不存在的第一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最近由高院判定程序有 重大瑕疵而發回地院更審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原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一件訴訟,傳票沒送到,被告從來沒出過書狀也沒出過庭,領著納稅人薪水的法官也可以發表對配偶權和性自主權的高見然後判定被告無罪喔,接下來原告再上訴要自己負擔律師費和裁判費,現在因程序瑕疵再發回地院又是一筆開銷,造成程序瑕疵的事主因為自由心證這個免死金牌,仍然毫髮無傷的領著納稅人的錢,而且之後還有退休俸,這些都是從我們納稅人的口袋裡掏出來的血汗錢喔。 這什麼司法界的天方夜譚。 所以,我在做的,就是回到根源討論司法應該有的流程和本質,我的案子,跟王小姐有沒有侵犯我的權利有關,和司法流程和法官的自由心證免死金牌有關,跟釋字791無關,跟同性婚姻無關,跟執政黨是民進黨無關,跟小英是不是非婚生子全部無關。 全文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分享轉發時請附上全文及出處。也請各方不吝留言指教, 萬分感激。 個人聯繫資訊: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yclin2122/ email: yclin2122@gm

婚姻是幹嘛用的,能吃嗎?

婚姻不能吃,但是它還是有一些功用的。  自從我的判決下來後,「那結婚要幹嘛?」是大眾最常提出的問題之一。 身為一個失婚的女子,來談論婚姻好像很失格,不過至少我參與了一次人體實驗,失敗為成功之母,一回生二回熟,以下就我個人的不客觀感受,簡單分享我覺得的婚姻的功能。 在心理上,我覺得婚姻給人一種踏實感,一種這一生將會有人與我相伴的穩定感,在很多層面上的不安全感都消失了,那時有一個深刻的感受就是理解到為什麼古人將成家擺在立業後面,我自己有一種在工作上也能比較專注,人生有一個後盾在支撐的心理作用。 在法律上,以台灣的 婚姻法 來說,包含了同居義務,財產及債務的共有,也有對與他人的性行為的限制等等。吳佳樺法官在判決書上說,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之「配偶權」概念,更不應承認此為「婚姻自由」所涵蓋之憲法上權利 。這我真的 excuse me,婚姻就是各式各樣對彼此的支配和佔有好嗎,是一種共同生活契約,要共同生活就是共享雙方的時間金錢等人生中的資源,共同建立家庭養育後代,所以兩個人靈肉合一綁做伙,懂?不想綁作伙就不要結婚,人民有不結婚的自由及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憲法第22條保障你。 大家都被迪士尼騙了,以為婚姻與愛情相關,但其實就實務上來看的話,婚姻就是一紙合約,所以比起愛情,它跟法律還比較有關連。 既然它與法律有關連,那我到了法院,為什麼要聽法官講一堆毫無法律基礎的牧師台詞,什麼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且難以定義,每個人對於幸福婚姻之圖像亦不盡相同 ,這個朵朵小語還是靜思語什麼的就有類似的了好嗎,法官大人,Do your job!!!!! 台灣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是有保障身份權益的,俗稱配偶權,全台灣相關配偶權敗訴的案子很多,但一般是證據不足或第三者不知對方己婚,史上兩件具爭議的配偶權案駁回民事判決,一件判定配偶權不存在,一件判定小三的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出自同一個法官吳佳樺之手。 在兩人關係中,不論是交往或是進入婚姻,性都只是關係中的最基本簡單的一環,性基本上就是一種動物本能而已,說真的脫衣服是有什麼困難的,真正能夠用生而為人所獨有的大腦來控制下半身,才是

法律從來就不是拿來保護好人的

我一個奉公守法連警察局幾乎都沒進去過的國民,被一個小三侵犯家庭並盜圖,我提出告訴一共刑事官司三件民事官司兩件,來計算看看透過法律,我得到了什麼。 第一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簡字第33號 王XX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2 萬。 第二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00號 王XX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2 萬。 第三件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簡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王XX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庫進帳台幣 9 萬。 第一件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我本人獲賠台幣 1 萬。 第二件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我本人獲賠台幣 0 元。 總計以上,因為我所受的侵害,以及我所付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如果被告選擇不去坐牢而易科罰金的話,國庫入帳一共台幣 13 萬。 而受害人我,總共獲賠台幣 1 萬元,尤其是妨礙家庭案件,被告繳交國庫 9 萬,而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共獲賠 0 元,因為吳佳樺法官說,中華民國的 憲法規範已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 , 優先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 。 先不要說我光看精神科和求助心理諮商花了多少錢,一萬元不要說律師費了,連我幾年下來跑警察局跑法院的車馬費都和上班請假的損失都不知道夠不夠補貼,況且在寫此文的 2022年7月21日的今天,我連這一萬元都還沒拿到,現在又再花一筆律師費及裁判費準備上訴。 接下來上訴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以及我所承受的心理負擔,也只能自己一肩扛起。 如果我被小三侵權後悶聲不吭完全不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今天的我損失還小一點,省下大筆律師費不說,還不會被吳佳樺法官用判決書宣揚她眼中婚姻的意義,也不會被她檢討我離婚是因為我自己去簽字的。 在此試問吳佳樺法官,法律不是拿來保障婚姻的,看起來也不是拿來保護好人的,那法律應該拿來幹嘛用的?尤其對我們這樣一生奉公

司法平行時空範例

雖然說身為一個控制狂體質,對於失控的結果會特別難接受,但是當司法判決結果處在平行時空,對每一個納稅人來說,是有可能接受的嗎? 最近最大條的配偶權新聞就是名人許藍方被控侵害配偶權了,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看新聞內容是許藍方否認堅稱未與人夫發生關係,於是此案由鹹濕對話內容而定罪。究竟,為什麼同為台灣合法國民,許藍方沒有性自主權,而介入我家庭的王小姐就享有全台最知名的性自主權呢?為什麼許藍方案的原告劉醫師擁有配偶權,而我就沒有呢?或是為什麼許藍方的性自主權就沒有大於劉醫師的配偶權呢? 以下簡單整理出自寫文當下隨手搜出約一週左右與配偶權民事判決相關的判決,在此再次強調,我的案子是刑事通姦罪判定,但民事損害賠償被駁回的史上首例,吳佳樺法官的觀點是,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在我的判決之後,部份侵害配偶權的被告皆拿我的判例來辯稱自己無罪,中國時報下的標題是, 有樣學樣 。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6/100,被告乙負擔4/100,餘由原告負擔。 -----------